2026年《增值税法》和《实施条例》十大变革!企业这些涉税业务将受重大影响

2026年1月26日

2025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正式颁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同步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重大税制改革将对企业经营产生深远影响。本文将对其中的十大关键变化进行深度解析,帮助企业从容应对税制革新。

1.价外费用退出历史舞台

《实施条例》最终删除了“价外费用”这一争议较大的概念,明确《增值税法》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这意味着价外费用概念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应对措施:企业需重新梳理收费项目,确保代收款项符合新规要求。

2.贷款服务进项税抵扣争议终结

新规明确,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未来政策调整留下空间。

应对措施:加强贷款服务进项税管理,关注政策动态变化。

3.进项税分摊实行“主动清算”新规 

《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应对措施:建立进项税分摊清算机制,确保年度清算准确合规

4.混合销售判断标准更趋严谨

《实施条例》第十条明确,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应对措施:规范业务合同界定,确保混合销售判断准确。

5.混合用途资产抵扣规则重大调整

《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属于用作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原值超过500万元的,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应对措施:完善资产用途登记,建立进项税转出机制。

6.小规模纳税人获得税收优惠选择权

《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但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应对措施:根据经营需要合理选择计税方式,优化税收负担

7.纳税义务时间认定更加明确

《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交易完成日”,具体指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不动产权变更当日。

应对措施:规范合同管理,准确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8.视同销售范围维持原有规定

《增值税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形不包括"无偿提供服务",与此前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应对措施:继续按现有规定处理视同销售业务。

9.营利性医美机构明确需缴纳增值税

《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指出:《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应对措施:营利性医美机构需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10.“反避税条款”正式写入实施条例

《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调整。

应对措施:规范交易安排,确保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实施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制度在法律框架下的进一步完善。其核心目的在于扎实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确保《增值税法》的各项规定能够准确、有效地落地施行。

知口袋财税提醒:新规实施后,企业应重点关注进项税分摊、混合销售判断等变化点,及时调整内部管理流程。建议企业开展专项培训,更新财税管理制度,必要时借助专业机构完成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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